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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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宝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限公司 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522908.64元; 二、被告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61692.28元; 三、被告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四、被告海南州宝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限公司、青海祁连山畜产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9元(实收27591元,多缴纳的12022元退还原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