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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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兰、刘炳强、陕西明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兰、刘炳强、陕西明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兰、刘炳强、陕西明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鑫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