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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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被告***和***签订的黑龙江垦区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借款本金304996.89元及利息29899.41元,罚息11960.75元,合计346857.05元; 三、被告***和***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304996.89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息、罚息按迟延还款天数计算,给付原告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2.86元,减半收取3251.43元,由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