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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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798.68元(合计13597.36元),由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