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347055.94元; 二、驳回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200元,由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200元(此款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付,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