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全部购房款87110元,并以871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契税、印花税、贴花税、房产交易税、公共维修基金、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证工本费、房产评估费费用共计3310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位于二连浩特市××层房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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