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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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二连民贸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二连民贸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军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均无效; 二、被告二连民贸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6000.00元; 三、被告内蒙古军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租赁物返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二连民贸龙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