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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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力华欠款38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力华差旅费308元”;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力华违约金1115.89元,并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同期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计算,继续给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日止;四、驳回原告***、刘力华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刘力华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自2012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477975.42元。对于尚未支付38000元转让款部分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驳回上诉人***、刘力华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刘力华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6元,由上诉人***、刘力华负担1633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4.4元(上诉人***、刘力华预交22336元),由上诉人***、刘力华负担16494.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500元,退回上诉人***、刘力华34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