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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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54143元,并以541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1年4月19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返还原告已还房贷本金69770.69元,已还房贷利息34485.52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239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二连浩特市××楼房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213元,由被告内蒙古万盛兴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