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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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扶梯80%安装费9.44万元、运输费6万元,共计15.4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内蒙古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负担472元,由被告二连市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