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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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市国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蒙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内蒙古国蒙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二连市国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被告二连市国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双方交接盘点表的内容对所租赁的房屋返还原告内蒙古国蒙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二连市国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国蒙石化投资有限公司租赁费792499.00元、采暖费292072.00元及产生的滞纳金108191.00元、水费68450.00元,四项费用共计12612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5.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二连市国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