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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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富泽公路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利息71671元; 三、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富泽公路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富泽公路工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