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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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联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冠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金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晨曦食品经营部货款4167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晨曦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云南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