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堡支行
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0元,利息3863.03元,共计182863.03元(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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