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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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济宁市联创矿山机械制修有限公司 新疆恒泰英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疆恒泰英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济宁市联创矿山机械制修有限公司支付煤炭货款1206835.2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以12068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济宁市联创矿山机械制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数受理费179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05元,均由被告新疆恒泰英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