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非油品分公司
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国石油四川省媒体代理协议》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九十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二十三元,原告云南百高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二十三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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