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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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闻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利息应扣除被告***之前多付的利息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