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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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4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一、变更苍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4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为“被告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2.5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上诉人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被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反诉费6400元,由上诉人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504元,被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5元,由上诉人四川西南华晖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0789元,被上诉人四川锦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