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瑞天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向马东借款430万元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马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被上诉人马东负担23100元,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2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上诉人马东负担12000元,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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