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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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瑞天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向马东借款430万元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马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被上诉人马东负担23100元,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23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上诉人马东负担12000元,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