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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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淼汇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淼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87835元、履约保证金38378元,合计326213元”; 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四川淼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支付从2018年4月22日起以应付房屋租金7675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以应付房屋租金7675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以应付房屋租金7675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2日起以应付房屋租金57567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前述房屋租金合计287835元支付完毕时止的违约金”; 三、被上诉人四川淼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支付违约金65242.6元;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8元,二审案件费受理5208元,共计10416元,由四川淼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16元,由四川省广元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担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