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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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 四川中虹东海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虹东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3476177.66元,并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此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09元,由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304.5元,由四川中虹东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304.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9元,由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304.5元,由四川中虹东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30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