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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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刁世杰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曹传来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20420元,由原告刁世杰负担;反诉费10950元,由被告曹传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