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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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诚途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诚途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844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2元、护理费862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0元、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02160元、伤残津贴237600元,计161074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金华市诚途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