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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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379,670元。 二、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90,968元从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11月10日、285,968元从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7月12日、379,670元从2017年7月13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以上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6元,由原告四川君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21元,被告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