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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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6000元; 三、上诉人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十五日内为被上诉人***办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建筑面积108.6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审反诉原告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上诉人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90元,被上诉人***负担24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2元,被上诉人***负担4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上诉人四川旭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上诉人***负担2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