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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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元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黎芝洪漏水经济损失83680.66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黎芝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人黎芝洪负担2113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上诉人黎芝洪负担2217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