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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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苍溪县小龙坎老火锅店停止对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侵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含有“小龍坎”字样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店招、店铺装潢、菜单、餐具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小龍坎”字样的标识; 二、被告苍溪县小龙坎老火锅店停止使用含有“小龙坎”文字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与“小龙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苍溪县小龙坎老火锅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苍溪县小龙坎老火锅店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