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永隆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永隆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四川永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059801元,并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其中1102942元从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其中956859元从2016年1月19日起开始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率计算至付清房款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永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20598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78元,由被告四川永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