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炎泰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首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炎泰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首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78216.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8216.5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东莞首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炎泰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三、反诉原告深圳炎泰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取回存放于反诉被告东莞首利科技有限公司处的物料(详见附表);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炎泰丰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487元,保全费2411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333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合计9237元,由原告东莞首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8元,被告深圳炎泰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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