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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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于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谦,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系社区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了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批后认为上诉人的情况符合需要缓交诉讼费的情形,准予其缓交至2019年1月28日。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仍未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本院将上述情况于2019年3月22日向上诉人***进行了告知,上诉人***没有意见。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小雁 审判员吕晶 审判员熊剑洪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骁 书记员王汇锋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