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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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3民初2216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 负责人:郝宏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影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子,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322,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凯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雅婷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