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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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偿还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义务时,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兴华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营山县住房(房产证号:营房权证营字第××号)、非住宅(房产证号:20××10号)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文兴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