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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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购款本金280819.0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80819.0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息15‰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6.00元,由上诉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被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4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92.13元,由上诉人四川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92.13元,被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