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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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0000×(1+12%×n)元(其中n=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80000000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天数÷36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回购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8.33%,如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罚息(以10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三、***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付款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不超过80000000×(1+24%×n)元(其中n=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80000000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天数÷36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为限。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五、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追偿。 六、驳回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154元,由***、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