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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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成都新玥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款7333834.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333834.8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新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000元; 三、原告成都新玥商贸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X路XXX-4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新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478元,由被告***、***、***、重庆蒂芙尼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