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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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9747.0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