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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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3555号 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进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有联,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7942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84895。 被告:***,住***。 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被告***已结清物业服务费为由,明确表示拒绝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远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段明鑫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展乙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