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第三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理赔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原告***、***、***、***负担958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