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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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万科劲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管理费7504.22元; 二、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迟延支付7504.22元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2019年9月30日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利息总金额不得超过1350.76元); 四、驳回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