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谦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鼎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409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40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向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被告杭州谦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谦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谦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