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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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38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7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