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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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洛阳市公路联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向***、***、***支付赔偿款10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