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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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物损费2000元; 二、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车辆物损费、评估费38663元; 三、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37.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657.5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