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无锡金城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 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599378元及计算至2020年6月9日的违约金217760.21元; 二、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46元(原告已预交8800元),由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余款466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