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
洛阳市招凯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0.65‰计算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15.975‰计算罚息,已付的利息11182.52元待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洛阳市招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市招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27466元,由被告***、洛阳市招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贞观牡丹种植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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