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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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提供劳务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799元,由***赔偿***47795元(已赔偿34000元,尚差13795元),***赔偿***20484元,***与***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赔偿***22760元(已赔偿8537元,尚差14223元),剩余损失22760元由***自理。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负担97元,***、***共同负担300元,***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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