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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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富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32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富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借款本金63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8%的标准自2016年8月16日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湖南富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80元,保全费4361元,共计15841元,由原告***负担1168元,被告湖南富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73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湖南富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