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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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7274号 原告 崔海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8309××××),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胡家96号。 被告 上海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9066817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558号206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 代表人:王麾。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撤诉原因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崔海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海龙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刘丹 二O二O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文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