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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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华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环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华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损失4412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14元,减半收取4057元,保全费2791元,均由被告宁波华联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