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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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垫付的保险金137,883.18元,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52元,由***、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304元,由***、南充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